古往今来,中国历朝历代基本都会有自己修订并发布的正式国家法律文件,中国最早的法律文本可以追述到夏朝。在《左传》昭公六年,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“铸刑书”时提到:“夏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,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,三辟之兴,皆叔世也。”
可惜由于年代久远,《禹刑》、《汤刑》和《九刑》的全貌今已经无处可寻,只剩下在古代典籍中的零星记载,甚至在二里头遗址发掘之前,一些人认为夏朝是古人杜撰出来的朝代。
后来周穆王命吕候修订的《吕刑》成了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法律文献。“疑案有赦”、“疑罪惟轻”的刑罚原则便出自于《吕刑》,对贪污腐败的惩治也进行了明确记录。
每部法典都是在前朝法律基础之上的继承与创新,后来的《秦律》被后人看成是严刑峻法,多半看到陈胜吴广起义中那句“会天大雨,道不通,度已失期。失期,法皆斩。”因为大雨阻隔了道路,这种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到就会被杀头,如此看来秦法果然严苛。
可是有考古学家在出土的秦法《徭律》中有发现了这样一段话“御中发征,乏弗行,赀二甲;失期三日到五日,谇……水雨,除兴。”仅仅迟到几日只会受到责骂,遇到大雨,便可以免去本次征发,根本不会杀头。“失期,法皆斩”很可能只是陈胜吴广的谎言。
在秦朝,见义勇为不是美德,而是一种法律义务。秦律规定“有贼杀伤人冲术,偕旁人不援,百步中比野,当赀二甲。”也就是说,有歹徒在外面伤害别人,百步以内的路人不去救援,就要处罚两套铠甲。
说完了大秦律,皮酱再来和大家聊聊《大清律例》。清军刚刚入关后,受制于汉化水平和国内战争等种种因素,暂时沿用《大明律》。顺治时期开始进行《大清律例》的修订工作,又经康熙雍正两朝不断完善,最终在乾隆时期正式“刊布中外,永远遵行”,并且制定了“条例五年一小修,十年一大修”的原则。
清朝的皇帝们为了让百姓敬畏朝廷,十分希望官员和民众能够通晓法律,做了不少“普法”工作。对于官吏,每年都会有法律法规的考试,不达标的就要受到处罚,并且官员还有对百姓宣讲法律的义务。有意思的是,如果老百姓能够通晓法律的话,还会获得免罪一次的特权(谋逆这样的重罪不能免)。
同时《大清律》为避免州县官吏随意断案,还对官吏的权力做了严格限制。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,看似严谨的《大清律》往往成了一纸空文,一些地方官员层层相护,沆瀣一气,随意断案,草菅人命。
如果地方官吏发生了这样的状况,对于大清的百姓来说,进京告状成了唯一的出路。“杨乃武与小白菜”便是这样典型的案例,杨淑英进京告御状,惊动了慈禧太后。面对朝野舆论,也为了打压左宗棠的湘派势力,慈禧太后才力主翻案。
有意思的是,在大清灭亡后,《大清律》在中国的一个地方依旧发挥着法律效力,长达半个世纪之久,直到1971年才被废除,这个地方就是香港。
英国人来到香港以后,为了便于治理一直奉行习惯法,因此《大清律例》在香港继续发挥作用。结果不少人纷纷搬出《大清律》来给自己纳妾讨小老婆当挡箭牌,成了一大社会问题,在1971年英国人颁布了《婚姻法》,《大清律例》才正式寿终正寝,结束了这一乱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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